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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的通知
(2011年6月3日 琼价价管[2011]266号)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琼府办〔2011〕6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含病历手册,不含药物、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血液和血制品等费用),不单设药事服务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二、实施范围:一般诊疗费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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