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5月30日 琼价价管[2011]253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公司,华能海南发电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有关规定,现就海南电价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适当调整火电企业上网电价。海南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0.0253元,即由0.44元/千瓦时调整为0.4653元/千瓦时。
(二)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与燃煤发电企业相同,即由0.395元/千瓦时调整为0.4203元/千瓦时。
二、海南省大广坝二期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0.39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三、适当调整海南电网销售电价
火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后,海南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1分钱,具体销售电价调整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
(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17元。
(三)大化肥企业用电基本电价执行目录电价,即容量电价为26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为38元/千瓦·月;电度电价在现行标准上按工商业提价水平同步上调,即电度电价由每千瓦时0.553元提高到0.585元。
(四)销售电价调整后,同步相应调整峰谷电价水平,我省的峰谷电价基本政策不变。
调整后的海南省电网具体销售电价见附件。
四、执行时间
(一)利用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等因素提高的上网电价标准,煤电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气电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通过销售电价调整相应提高的上网电价标准,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
(二)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