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泥用于土地利用。污泥中有机质含量较高且重金属等含量满足有关使用标准的,经处理处置后可用于园林绿化用肥、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的改良用土及农业土地利用。污泥用于土地利用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主要技术工艺有:
一是污泥生物干化处理技术。污泥加入辅料(如秸杆、木屑、锯末、蘑菇土等)及适当比例的生物菌剂,进行高温好氧发酵,可用于园林绿化用肥和农用肥,鼓励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在厂内建设污泥堆肥设施。
二是污泥深度脱水处理技术。污泥加入三氯化铁和石灰等药剂进行调理和深度脱水后,可用于土地改良用土及园林绿化用肥。
(二)污泥焚烧。利用垃圾焚烧厂、水泥厂、热电厂等设施,采用掺烧、混烧等技术协同处理处置污泥。
(三)污泥填埋。污泥采用深度脱水处理技术或石灰稳定技术,含水率低于60%,可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混合填埋;深度脱水后的污泥,自然搁置一段时间后,含水率进一步下降至40%及以下,可作为垃圾填埋场的覆盖土使用。
(四)污泥建材利用。污泥中含有一定量的无机矿物组分和热值,经脱水处理后的污泥可以作为建筑材料的原材料,用于制陶粒和制砖等,其产品必须符合相关行业的标准。
三、推进污泥处理处置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补偿机制。
鼓励现有污水处理厂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推进污泥处理处置产业化运作。要将污泥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合理调整污水处理厂运营费用,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或加大财政投入等措施,落实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并及时拨付,保障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落实扶持政策。
污泥处理处置项目享受国家、省的污水处理产业化和循环经济的相关优惠政策。一是税收方面。对以污泥为原料比例不低于30%生产特定建材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对利用污泥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增值税即征即退;污泥处理处置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颁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条件下的城镇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用地方面。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用地采用行政划拨。三是用电方面。采用大工业用电价格,在峰谷时段不上浮,低谷时段按基价下浮60%。四是产品推广方面。地方政府优先采购污泥资源化产品,交通、林业、园林等部门优先采购使用污泥制肥产品用于“四绿工程”等,污泥农用肥应取得农业部门的肥料证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