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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福建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污泥用于土地利用。污泥中有机质含量较高且重金属等含量满足有关使用标准的,经处理处置后可用于园林绿化用肥、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的改良用土及农业土地利用。污泥用于土地利用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主要技术工艺有:

  一是污泥生物干化处理技术。污泥加入辅料(如秸杆、木屑、锯末、蘑菇土等)及适当比例的生物菌剂,进行高温好氧发酵,可用于园林绿化用肥和农用肥,鼓励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在厂内建设污泥堆肥设施。

  二是污泥深度脱水处理技术。污泥加入三氯化铁和石灰等药剂进行调理和深度脱水后,可用于土地改良用土及园林绿化用肥。

  (二)污泥焚烧。利用垃圾焚烧厂、水泥厂、热电厂等设施,采用掺烧、混烧等技术协同处理处置污泥。

  (三)污泥填埋。污泥采用深度脱水处理技术或石灰稳定技术,含水率低于60%,可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混合填埋;深度脱水后的污泥,自然搁置一段时间后,含水率进一步下降至40%及以下,可作为垃圾填埋场的覆盖土使用。

  (四)污泥建材利用。污泥中含有一定量的无机矿物组分和热值,经脱水处理后的污泥可以作为建筑材料的原材料,用于制陶粒和制砖等,其产品必须符合相关行业的标准。

  三、推进污泥处理处置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补偿机制。

  鼓励现有污水处理厂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推进污泥处理处置产业化运作。要将污泥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合理调整污水处理厂运营费用,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或加大财政投入等措施,落实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并及时拨付,保障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落实扶持政策。

  污泥处理处置项目享受国家、省的污水处理产业化和循环经济的相关优惠政策。一是税收方面。对以污泥为原料比例不低于30%生产特定建材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对利用污泥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增值税即征即退;污泥处理处置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颁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条件下的城镇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用地方面。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用地采用行政划拨。三是用电方面。采用大工业用电价格,在峰谷时段不上浮,低谷时段按基价下浮60%。四是产品推广方面。地方政府优先采购污泥资源化产品,交通、林业、园林等部门优先采购使用污泥制肥产品用于“四绿工程”等,污泥农用肥应取得农业部门的肥料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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