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管理政策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土地供应,积极支持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岛屿等开发旅游项目。(责任部门:省国土资源厅、海洋渔业局)
2. 新建旅游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付,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且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责任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二十二)实行旅游业税费优惠政策
1. 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旅游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根据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省内有连锁经营分支机构的旅游企业,按规定可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部门:省物价局、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旅游局)
2. 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区门票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责任部门:省地税局、财政厅)
3. 对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责任部门:省地税局、财政厅)
4. 对宗教场所、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部门:省地税局、财政厅)
5. 对景区内非经营性使用的陆地、河流、河滩、湿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部门:省地税局、财政厅)
6. 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责任部门:省地税局、财政厅)
(二十三)扶持旅游企业发展
1. 完善对旅行社吸引境内外游客的奖励政策,制定支持旅行社开展包机、专列、邮轮旅游业务的奖励办法和扶持措施。(责任部门:省财政厅、旅游局)
2.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并可依据相关开支标准凭旅行社发票报销,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在相应科目中列支。(责任部门:省财政厅、地税局、监察厅)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