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的通知
(石食药监办〔2011〕159号)
各县(市)、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市餐饮化保执法大队: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1]242号)精神,防止个别餐饮服务提供者擅自经营河豚鱼,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要求如下:
一、在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前,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
二、加大对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的,依照《
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