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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成房发〔2011〕61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已于2011 年7 月25 日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第10 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涉及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
  (一)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责任主体。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主体为业主委员会或维修、更新、改造事项(以下简称“维修工程”)涉及的相关业主。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划,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以下简称“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业主、业主委员会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属于应当由物业服务费用列支的日常维修养护事项除外);业主自行管理并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可由业主委员会制定;未设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义务的,可由维修工程涉及的相关业主向当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
  (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内容。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当参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予以编制,并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名称;
  2. 工程范围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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