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构建科学、便捷的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制度
(一)建立维修资金备用金。
维修资金备用金(以下简称“维修备用金”)是指,设立了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在专项维修资金中确定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规模维修除险的应急使用资金。
维修备用金的建立应当遵循业主决策、专款专用、备案核销、限额补充的原则,明确额度、适用范围、使用条件和资金补充条件,由业主委员会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维修备用金可由业主采取自筹方式建立,也可按不高于15% 的比例从建筑区划开发建设单位应缴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使用维修备用金。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维修备用金设立时确定的适用范围;
2. 应急使用总额度不超过设立的维修备用金使用上限;
3. 符合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使用条件。使用维修备用金,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并申请使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备案,不再经业主大会表决。
五、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的备案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受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应当审查以下资料:
1. 建筑区划维修资金的缴存情况;
2.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3. 业主表决情况及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意见;
4. 维修工程涉及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
5. 公示情况;
6. 竣工验收资料及审计报告。
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应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否签署同意意见,是否符合预案规定。
使用备用金的,应当审查备用金的建立情况,是否符合使用条件。
(二)加强档案管理。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档案管理。在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以建筑区划为单位,以物业承接查验资料为基础,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相结合的维修资金档案,并对档案实施规范化管理。
六、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