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衡水光辉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批复
(冀财企〔2011〕67号)
南丽敏、杨立2位申请人:
你们报来的《关于设立衡水光辉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衡水光辉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二、同意南丽敏、杨立为衡水光辉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
三、同意南丽敏为衡水光辉资产评估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四、南丽敏(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号:13040070)、杨立(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号:13020014)、张艳宁(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号:13070071)、郭素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号:13090029)、陈永利(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号:13090030)共5人为衡水光辉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衡水光辉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办公地址为衡水市人民西路1801号。
六、衡水光辉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衡水光辉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及第
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回、撤销你们的资产评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