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和药品销售行为及销售凭证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石食药监办〔2011〕102号)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矿区分局,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强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和药品销售行为的管理,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和药品销售行为及销售凭证进行专项检查,强化药品销售人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打击“走票”、“串货”等违法违规行为, 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检查内容
(一)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药品销售行为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时,必须向购货方提供本企业资质证明、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清单等销售凭证以及所销售药品检验报告书。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出库复核制度,认真核对实物与销售清单是否相符;对需特殊管理的药品要严格双人出库复核,并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购买方查验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并留存,严禁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应按要求严格按照凭身份证购买并进行销售登记,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二)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人员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药品销售人员备案管理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制度
药品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省局《关于对河北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省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营销人员实行诚信稽核顶级备案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调整药品营销人员诚信稽核登记备案程序的通知》和市局《药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等文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应认真做好岗前培训,建立培训档案;药品销售人员经企业培训合格后,向市局申报备案,市局统一办理《上岗证》,企业联络员到市局领取法人委托书和委托书号段,未备案前,不得开具法人委托书。企业应加强法人委托书管理,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委托书统一编号,做到每笔业务可追踪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