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药品销售人员因辞职、离职、辞退、调离等原因不在本企业从事销售工作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及时办理注销变更;企业在新增责任业务员时,必须严格核查人员的身份证明,同时,在省局医药诚信网核查该人员是否在其他企业已备案(不得兼职),核实后办理备案手续。
(三)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凭证的监督检查,打击“走票”、“串货”等违法违规行为
药品经营企业要依据国家局《
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销售药品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票应列明详细内容并附销售清单,税票所列内容应与销售清单一致,做到票、账、货一致;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国家局《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切实履行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的规定,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共分三个阶段
(一)2011年5月15日-6月15日为企业自查阶段
各药品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上述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改正,并将自查报告上交市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二)2011年6月15日-10月31日为监督检查阶段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凡未核实销售人员合法身份购进药品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药品购销票据的、不能提供经营药品检验报告书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造成假药流入流通渠道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组织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或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2011年11月1日-11月30日总结上报阶段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案件及处理情况及时进行分析、汇总,形成总结报告,按规定上报市局药品监管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药品经营企业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加强组织领导,切实狠抓销售人员和药品销售行为及销售凭证管理,明确责任分工,使工作长期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