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发放审查制度的通知
(石环保〔2011〕304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我局于2005年成立排污许可证发放审查委员会,建立和完善了集体把关的发证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石发〔2011〕11号),经局务会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排污许可证发放审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化内部工作流程
(一)减少审查会次数。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环节最少、办理最快”工作目标和优化内部工作流程要求,我局决定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将目前审查委员会每10个工作日召开一次的审查会,调整为以研究解决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为主,适当延长开会周期,开会时间由排污许可证发放审查委员会主任确定。
(二)部门定期反馈相关信息。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岗黄水库监督监测站要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对排污单位持证排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后,及时反馈到市局总量处;市局信访办、监测处等部门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涉及排污单位有关污染举报、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等情况汇总后,及时反馈到市局总量处。
(三)综合提出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市局总量处受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后,要参照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岗黄水库监督监测站、信访办、监测处等单位定期反馈的有关排污单位的汇总情况,提出相应管理要求,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和年度核查情况在市局网站进行公布,方便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查询和监督。同时,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排污许可证核发、换证和年度核查情况的公开公布工作进行督促和考核。
二、明确对外办事流程
(一)明确受理条件,承诺办事时限。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许可条件,优化对外办事流程。不得在省厅规定的受理条件之外,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排污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