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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发放审查制度的通知

  (二)加大“窗口”授权力度,加快办证速度。新验收建设项目办证、企业法人或企业名称变更、排污许可证年度核查等类型,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窗口”人员直接办理,当天办结,排污许可证现场打印后,由“窗口”人员在许可证背面签字并加盖许可证专用章后,有关人员直接到局办公室登记后加盖局公章。

  三、强化服务意识,相关部门及时提示办理相关手续

  市局环评处应书面提示新改扩建项目单位通过环保验收后,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日内申请排污许可证;市局总量处应及时提醒或督促省厅及市局发证的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证;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参照以上意见,及时提示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加强证后监督

  (一)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岗黄水库监督监测站等现场执法机构,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将排污单位是否遵守许可事项记录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违法登记栏内。其中,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我局发证的排污单位,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省环保厅发证的排污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市环境执法稽查大队负责,对各县(市)、区环保局发证的排污单位,每季度按照其上季度发证数量5%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抽查有信访举报案件的排污单位。

  (二)市局总量处要建立排污许可证发放案卷评查制度,每季度抽查调阅各县(市)、区环保局上季度核发排污许可证总数5%比例的发证案卷,重点抽查有信访举报案件排污企业的发证案卷,并对案卷评查结果进行通报,依法加强监管,杜绝管理漏洞。

  (三)各现场执法机构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联系人:田倩 李剑锋 张宇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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