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界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要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保障租赁。要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申请条件,并向社会公布。对在当地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及符合条件的单亲母亲家庭优先轮候保障。
(六)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要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二、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困难居民住房问题
(一)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要逐步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提高实物配租率,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完善其上市交易收益分配机制。房价较高的城市,要不断完善配套政策,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具体配建比例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并将配建套数、面积、套型、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时限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特别是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
(二)深入开展棚户区改造。要发挥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多方面的积极性,按照居民个人和企业出资、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原则,加快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居民个人和企业的出资比例。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衔接,妥善解决原住户的住房问题。
(三)加快农村危房改造。要抓紧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坚持以居住最危险住房的最困难群众为对象,解决最基本住房安全和功能的原则,加大地方投入,加强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补助对象审核、技术指导、质量安全监管、档案信息管理、建筑节能示范等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续服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