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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分配公平。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网络,健全各有关部门和社区协作配合的审核机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给予安排,轮候期限由市、县(市)政府确定并公布。对因收入提高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停止发放廉租租赁租金补贴或在规定期限内退出保障性住房。对骗取保障性住房、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二)加强租售管理。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同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的,要在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稳步推进。
  (三)加强运营管理和后续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抓紧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与民政、房产等部门信息系统相衔接,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要积极探索对建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商业化运营管理,提高运营管理的效率,对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完善后续服务。
  四、加强组织保障,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省负责住房保障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资金支持等工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市县政府是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调度,严格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管理机构和具体工作实施机构建设,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充实工作人员,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确保用地供应。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单列,向社会公布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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