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我市农村低保分类救助范围和提高分类救助水平的通知
(大民发〔2011〕94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更有效地保障我市农村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低保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的通知》(辽民传字[2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扩大农村低保分类救助范围,提高分类救助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高龄老人,70-79周岁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80周岁以上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40%享受分类救助。
二、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工伤1-4级人员,重度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一级盲、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人员,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50%享受分类救助;一级听力语言,二级盲、智力、肢体、精神、听力语言,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
三、农村低保家庭中正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高中(含中专、技校)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10%享受分类救助;就读大专及以上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
四、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丧偶单亲家庭中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50%享受分类救助;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且离异5年以上单亲家庭中的高中及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
五、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每户每月增发5元保障金;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三胞胎以上多胞胎家庭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50%享受分类救助。
六、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两条以上的,只按最高上浮比例享受一种分类救助,不叠加上浮。
此次扩大农村低保分类救助范围和提高分类救助水平工作,是落实市委、市政府保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在调整分类标准时,要与加强动态管理、巩固应保尽保成果、完善相关政策结合起来,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分类救助任务,及时按标准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