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对产业的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企业化管理,科学化配置,优化山区特色产业的产品结构、提高特色产业区整体效益。
(四)以先进技术应用及产品开发为核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以产业化项目的企业运营为目标,通过龙头企业带动特色产业优质产品基地建设,创建精品知名名牌,获取持续发展的山区资源开发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科技信息传播、农村现代物流服务、农民专业互助合作和农业生产标准化等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六)建立和完善山区开发的投入、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长效机制,创新山区开发与保护的综合开发机制。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科技园区认定须具备的条件:
(一)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必须在我市确立发展的六大特色产业、建设的八大特色产业基地规划区域内(一个乡以上区域);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在一定区域内,核心区有一定的规模;具有名、特、优品牌地位且有较大规模效益的优势特色产业区。基地和园区发展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当地政府规划实施的主导产业。
(二)具有区域特色资源的代表性和技术的先进性,并对我市山区同类地区和产业有较强的示范辐射作用,已形成较大规模和一定的知名度,对周边地区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须具有能带动特色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必须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有研发机构或紧密型的技术依托单位,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在当地有较大规模的生产基地,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四)应有国家、省、市、县(市、区)科技项目及其他方面的项目支撑。
(五)必须有实力较强的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作为技术依托,并与之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已形成产、学、研结合的模式。
(六)有科技特派员或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或科技信息传播或现代物流或农民专业互助合作或标准化生产等科技服务组织。
(七)有以当地政府为主的领导协调管理体系;已建立健全基地或园区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规划布局功能合理,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先进,配套措施得力。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