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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10号 2011年8月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制定的《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企业工资分配机制,是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在要求,是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重要载体,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意见》(苏发〔2011〕14号),推动各类企业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为原则,以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以扩面建制、质量提升和履约兑现为重点,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健全工资分配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工资水平,实现职工工资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
  二、总体目标
  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建工会企业普遍签订集体合同。职工50人以上企业到2012年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80%以上,到2013年达到并保持在90%以上;职工50人以下企业通过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实现覆盖;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三、重点措施
  (一)加大扩面建制推进力度。区分企业规模、管理水平、经营状况、工会基础等不同情况,运用单个企业协商、行业和区域协商等灵活适用的建制形式,促进各类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和世界500强在苏投资企业,以及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地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未建制企业,通过下发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特别提示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建议书等形式督促推动。大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职工增收、企业增效、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自觉性,调动职工参与的积极性,为扩面建制营造良好氛围。
  (二)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以推进集体合同“彩虹计划”为载体,指导劳动关系双方实施要约,协商确定可量化操作的条款。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有增长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工资指导线协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遇到一定困难的企业,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前提下,协商确定本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重点协商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和工时安排计划。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重点协商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保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劳动定额并取得合理报酬。国有企业及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重点协商经营者收入与一线职工收入的比例关系。组织实施“协商薪酬制度激励职工创新计划”,让劳动者按贡献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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