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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安全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36、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相关制度,规模以上企业和化工企业要按照规范完善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和备案工作,定期进行预案更新,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落实环境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切实加强环境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范建设事故应急池,完善生产区、装置区和储罐区的围堰和可靠的闸控装置,确保污染水、事故水不入雨水排口,要按照企业环境应急的实际要求,落实所需各类环境应急物资的储备计划,确保有备无患。(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37、针对南京长江水域的特点,建设水上溢油和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指挥中心,完善溢油应急预案,大力支持化工园区溢油设备库建设。(南京海事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38、各区县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制定发布有关应急预案,每三年修订完善一次,并加强与市级预案的对接,各级预案要适时组织演练。(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9、充分发挥南京科教城市、人才集中的优势,进一步扩充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快建成一支7000至8000人的专业救援队伍。(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南京海事局分工负责)

  40、到2012年底,统筹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职业卫生检测检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保障中心。(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配合)

  十一、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强化基层安监队伍建设

  41、要加快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高层建筑要借鉴国外消防逃生通道建设的技术和经验,增加逃生设施的投入。要统筹规划建设主城区的紧急避难场所和救灾备灾中心。(市规划局、市人防办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消防局配合)

  42、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安全隐患的整治、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改善安全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助和安全生产工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市政府从2011年起,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增加到2000万元,今后将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配合)

  43、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机构,配齐配强安监部门领导班子,充实执法人员和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雨花、栖霞、六合、浦口、江宁、溧水、高淳等七个区县应组建和充实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落实区县执法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力量,统筹主城区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各类工业园区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镇(街)应视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在经济发展办公室增挂安全生产监管站的牌子,做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五落实”。镇(街)专职安监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经济发达、安全监管任务重的不少于4人。有条件的镇(街)可以聘请有从业资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专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市编办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市安监局、市人社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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