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淄教发字〔2011〕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组织人事部、地事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2005年《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实施以来,各单位认真按照工作要求,不断规范教职工考核工作,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调动了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了良好的导向作用,但随着改革不断深入,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增强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实用性,推进全市教育系统教职工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根据上级新的考核工作管理规定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重点对《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的考核内容、考核比例、考核结果使用等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7月14日印发的《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淄教发[2005]15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
根据上级有关考核工作管理规定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增强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实用性为主线,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深化课程与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不断推动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年度工作考核要充分体现教育系统工作的特点,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性考核与学年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有效激励的原则。年度工作考核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和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要以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根本目的,激励教师爱岗敬业,注重师德,钻研业务,更好地教书育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