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检查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贸易企业的粮食贸易年销售额或年粮食进出口额,实际情况是否与申领上报情况相符;以小麦或玉米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是否纳入粮油加工业统计;是否存在其他违规经营的情况等。
(二)配额证使用情况。检查企业是否使用进口关税配额证,未使用的是否在中期调整时退回,未使用完的是否按规定退回配额证原件,有使用的是否及时交回配额证第一联进行核销。
(三)进口具体执行情况。重点查验配额证、报关单、委托代理合同、货物提单、货物销售合同、运输凭证等。检查企业是否自行组织进口、是否在本地报关、外地报关的运输凭证是否齐全、进口产品是否自用(加工企业是否自行加工,贸易企业是否自行组织销售)等。
五、时间安排和材料要求。本次检查6月底启动,8月底完成。
(一)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7月1日前,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将本通知有关要求部署到县(区)发改局和所有申领到配额的企业。
2、企业自查阶段。7月8日前,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以及证明材料(粮食统计报表、财务报表、进口关税配额证、报关单、货物提单、委托合同、货物销售合同、运输凭证等相关单证)及2010年使用的配额证(已退回省发展改革委的除外)、未使用未退回的配额证一并上报各市发展改革委。
3、各市县普查阶段。7月15日前,各市发展改革委要组织进行逐一核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形成正式文件,连同企业自查报告及相关单证报省发展改革委。
4、省里重点检查。7月21日开始,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对企业进行逐一核查,并对重点市、重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9月1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将全省检查结果进行核查、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材料要求(一式两份)
1、企业需将自查结果形成正式报告,附《企业粮食进口关税配额使用情况统计表》及2010年企业申领的配额证原件,包括已使用配额证第一联和未使用的配额证一、二联(已退回省发展改革委的除外)上报,作为核查企业配额使用情况的主要依据。
2、各市发展改革委需逐家核查,将企业上报情况及检查结果汇总后形成正式报告上报。
六、建立配额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进口配额的跟踪监管,建立申领企业配额使用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机制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