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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价格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五、认真落实煤电油气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切实抓好煤电油气协调工作,衔接好电煤供需合同,保障电煤供应。供电部门要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确保电力供应。有关部门要制定保障粮食生产的农用柴油供应措施,做好成品油和车用天然气调运、投放和储备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六、适时启动价格临时补贴。建立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价格指数变化情况,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对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特困职工等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统计、调查部门要抓紧开展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以及价格上涨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影响的统计分析工作。

  七、严格控制政府调价项目。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今年底,除国家统一安排的调价项目外,遵照省政府要求,上调的供水、供热、燃气等公共服务价格,要报经省物价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上调。

  八、加强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物价部门对我市主要商业零售企业经营的米、面、食用油、牛奶(粉)等群众生活必需品实行提价告知制度。凡企业集中提价或大幅度涨价的,要及时开展成本调查;对提价理由不充分的,要通过约谈、告诫、召开政策提醒会等,合理引导和规范企业价格行为。

  九、健全价格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注重加强对涉及重点领域、重点时段的监测预警,密切关注市场供需情况和价格动态。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及时启动价格应急预案。在重点行业、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大户中探索建立价格信息员制度。一旦省物价局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

  十、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有关部门要强化征收手段,做到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随税“同征、同管、同查”,应征尽征,切实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同时,按照《安徽省价格条例》规定,抓紧修订《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1997年第59号令),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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