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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城镇重度残疾人的养老保险费由区(市、县)政府按照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其全额或部分代缴。其中,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重度残疾人,按50%代缴,剩余部分个人缴纳。城镇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第十三条 其他补贴。鼓励社区(居委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其他资助资金不得超过第十一条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核发《贵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册》,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五条 个人缴费及社区(居委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及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年内发生利率调整的,按就高原则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息一次。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及发放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累计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105元;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时基础养老金在上述基础上每月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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