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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财政根据每年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和支出金额,确定补助资金,按年足额划拨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是: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金阳新区由区本级全额承担;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由市、县(市)各承担50%。

  列入国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区(市、县),扣除中央补助的基础养老金后,剩余部分的财政补助,市和区(市、县)承担比例按上述比例分担。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则对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组织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每年在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对辖区内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参加资格认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的委托人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开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收入、支出和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八条 市及区(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编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按时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和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挤占挪用。

  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只能存入银行或认购国债,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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