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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的通知


  (一)施工防突钻孔时,须在钻机下风侧5-10米处安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点浓度设置≥0.8%、断电点浓度设置≥1%,断电范围为打钻地点20米范围及其回风系统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二)长距离掘进的煤巷,每达500米时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和复电浓度与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相同;

  (三)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15米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

  (四)瓦斯抽采泵站的出入干管、抽采工作面干管须安装甲烷监测装置;

  (五)井下生产区域内的封闭墙内瓦斯浓度超过3%的,应在墙外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设置≥0.8%。

  第二十条 煤矿须按国家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鉴定报告批准人须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资质,鉴定单位和鉴定报告批准人对鉴定结果负责。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管理部门审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在鉴定完成前,须按突出煤层管理。

  (一)新建矿井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施工钻孔时有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瓦斯动力现象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现象,或鉴定为突出煤层的;

  (四)煤层瓦斯压力≥0.74兆帕的;

  (五)煤层瓦斯含量≥8立方米/吨;

  (六)瓦斯放散初速度≥10的;

  (七)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征兆的。

  第二十二条 按突出煤层管理的,须严格执行突出煤层两个“四位一体”等综合防突措施。经突出鉴定后,方可按鉴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要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并做到连续和规模开采。

  (一)保护层工作面采空区内不得留设煤(岩)柱,被保护层工作面须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保护层工作面采空区内留设煤(岩)柱的,须对煤(岩)柱对应的未保护区域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留设煤(岩)柱和区域预抽措施须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须采取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的安全措施。上保护层与被保护层间距小于10米时,须组织专家论证,并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开采。开采下保护层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三)开采保护层时必须最大限度地抽采被保护层瓦斯,并单独计算抽采量;开采被保护层前须对抽采效果进行评价。

  (四)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超前抽采时间不得小于6个月,保护层采煤工作面超前被保护层掘进工作面的距离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确定。

  第二十四条 开采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煤层,在同一地质单元内延深达到或超过50米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

  第二十五条 高瓦斯、突出矿井应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做到每季度更新一次;突出矿井按月编制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

  第二十六条 煤矿要建立防突预警工作,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遇有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时,须按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遇构造煤层不连续时,再次进入煤层采掘作业须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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