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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部门要严格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l049-2008),进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不得将高瓦斯和评估有突出危险的煤矿新建项目核准给无瓦斯治理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单位或个人开采,不得核准现有地方突出煤矿扩建项目。

  煤炭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将高瓦斯、评估有突出危险的煤炭资源出让给无瓦斯治理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单位或个人,现有30万吨/年生产能力以下的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不得扩大采矿权范围。

  第三十六条 煤矿管理部门按规定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生产和在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建)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重组,或被具有瓦斯治理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单位托管。被托管煤矿须严格落实托管单位提出的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和意见。

  煤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每年组织煤矿企业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自评估工作,督促煤矿做好瓦斯防治工作。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自评估工作,要对照国家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根据所属矿井煤层的不同状况,确定符合实际的防突预测预报指标体系。突出矿井须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放散初速度、煤层坚固性系数及煤层破坏类型等基本指标,并测定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钻屑瓦斯解析指标、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和钻屑量等参数。

第三章 通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矿井要按规定建立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和开拓生产布局。

  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须实行分水平、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多水平开采的矿井,在水平通风系统形成前,不得开掘其他巷道;准备采区须在采区主要巷道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区通风系统须按设计完成后方可进行回采作业。

  第三十九条 新建矿井进、回风井贯通后,须及时实现全风压机械通风,方可在井下施工作业。

  第四十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要符合规定,并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总进风必须大于实际需风15%。

  第四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制定矿井风量计算方法和分配标准,每5年修订一次。矿井须每年核定通风能力,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严禁超通风能力安排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

  矿井存在风速超限,须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受影响区域须实行以风定产。

  第四十二条 煤矿安装、更换主要通风机或对主要通风机进行改造后,必须进行性能测定,主要通风机性能符合设计要求时,方可投入运行。新井投产前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新水平贯通、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通风阻力分布要合理,排风量在2万立方米/分钟以下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2940帕;排风量大于2万立方米/分钟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3920帕。

  通风负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煤矿,应每年组织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并采取有效的降阻措施。

  第四十三条 采区变电所、绞车房须实现独立通风,现有绞车房不能实现独立通风的,应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瓦斯抽采泵站应设在新鲜风流中。

  专用底板瓦斯抽采巷道应实现全负压通风,不能实现全负压通风的,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水平、采区胶带运输巷不应兼作回风巷,已兼作回风巷的,要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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