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一)为构成新水平、新采区通风系统,在非突出煤层或煤层底板中掘进的巷道(距突出煤层间距须大于10米),其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采区的进风中,但须制订安全措施;在构成通风系统后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将回风引入矿井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
(二)低瓦斯矿井相邻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困难时,在制定安全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禁止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串进掘进工作面。
(三)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距离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10米的掘进工作面,严禁串联通风。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串入其他作业地点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且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1次。
(四)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其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
第四十五条 突出矿井严禁下山开采。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特殊情况下需要设置联络巷的,须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突出煤层的采区回风巷必须是专用回风巷;高瓦斯矿井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开采急倾斜煤层,须合理划分水平和区段,每个水平的区段数目不应超过3个;每个采区至少布置1条伪倾斜上山或布置一套完整的生根系统与区段巷道联系。
第四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施安设要符合规定。局部通风机供电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主、备风机自动切换,对旋风机两级均要实现瓦斯电、风电闭锁;突出煤层揭煤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要分别来自两个专用变压器;采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掘进工作面,须同时实现“三专两闭锁”。突出煤层和石门揭煤的掘进工作面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新建矿井未实现机械全风压通风前,不得将局部通风机安设在井下。安装用于排放启封区域瓦斯的临时局部通风机,要履行试验、验收、移交程序。
第四十七条 综采(放)工作面向外20米范围内的上下风巷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3/4,其他采煤工作面(掩护支架除外)向外20米上下风巷断面不得小于3平方米。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必须一次采全高,沿空留巷巷道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3/4。
第四十八条 严格控制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
1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同时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作业。
1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同时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作业。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第四十九条 沿空掘进或送巷应进行围岩稳定性和胶结状况考察,只有在覆岩稳定后方可施工。没有进行围岩稳定性、胶结状况考察的,沿空掘巷滞后采煤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沿空送巷须在采煤工作面采后封闭3个月以后方可施工。
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应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且不得小于100米。
第五十条 采煤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应满足瓦斯治理和热害治理的需要。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处理瓦斯,也不得长期使用风帘、风障导风处理瓦斯。
第五十一条 有地温热害的煤矿应建立降温系统,热害严重的煤矿须建立永久降温系统。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