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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本级非税收入监督检查的通知

  (三)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开立、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问题。省直预算单位现有的银行账户是否经省财政审批,是否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收入专用账户”设立后,各项收入资金是否仍在基本账户或其他账户核算;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是否已撤销,所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是否仍在此账户核算。
  (四)是否存在自立名目滥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向所属单位集中资金问题。各部门、单位是否越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是否存在变换收费项目名称、或以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名义变相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问题;主管部门是否存在擅自向所属单位以管理费、提取分成、分摊费用等形式集中资金问题。
  (五)是否存在财政票据使用不规范问题。各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存在使用各种形式的非法票据收取非税收入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财务核算中的财经违纪违法问题。是否存在挪用、侵占、转移和私分国有资产,乱列支出,乱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实物,公款旅游等各种财经违纪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时间
  本次监督检查由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非税收入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时间从2011年7月开始。
  五、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省直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省政府多次强调要高度重视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加大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提供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及时提供监督检查资料。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对监督检查组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及时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以下资料:
  1.省直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包括单位性质、单位职能、所属单位及人员状况等;2010年至2011年1-6月份非税收入收支情况、资产负债状况;各项非税收入征收依据、票据使用情况;银行账户管理使用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收费许可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辽宁省财政票据领购证》、财政票据管理台账、税务部门发票及内部往来收据等。
  4.国有资产出租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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