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非税收入征收激励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非〔2011〕432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组织好省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充分调动执收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省本级非税收入征收激励与考核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该《办法》先选择部分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进行试点,逐步完善后,再根据有关情况扩大实施范围。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省本级非税收入征收激励与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省直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组织非税收入征收的积极性,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应收尽收,根据《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等规定,特制定非税收入征收激励与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省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任务的省直执收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分年核定、分档考核原则。
第四条 非税收入考核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建立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制度要求,剔除不宜考核的一次性资产置换补偿、罚没收入、租金收入、证照类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执收单位具有增收潜力的非税收入考核项目。
第五条 非税收入考核基数。按照“分年核定”原则,依照前三年实际收入水平,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并综合考虑非税收入项目增减变化、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必保目标和奋斗目标。
第六条 非税收入奖励标准。按照“分档考核”原则确定分档的奖励,执收单位完成必保目标的,予以一定比例的基础奖励,对执收单位完成必保目标,并完成奋斗目标的,实行分档考核奖励。
必保目标的基础奖励,根据征收难易程度按0.5%-2%确定。奋斗目标分档奖励标准,根据征收难易程度,按各档提高0.5%-1%幅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