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当开展灾害风险规律性研究,密切关注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加强对所承保标的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化解工作,对投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做好防灾减损和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工作,并及时做好应对灾害事故的人员、物资、资金、车辆设备等准备工作以及本单位自身安全防范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当加强对营业场所业务情况、客户服务电话和信访投诉内容的跟踪监测,及时了解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反映较为集中的诉求,研究建立保险从业人员诉求反映渠道和监测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重大信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风险。
(三)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当加强对社会舆论热点的关注和研究,开展舆情监测工作,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严重影响辽宁保险行业形象、单位形象的新闻报道、网络言论和信息进行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辽宁保监局,第一时间化解保险业重大新闻事件风险。
(四)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办公场所、营业场所消防安全制度和设施,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五)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其他各类风险隐患的监测防范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一)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当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总分结合、专项为辅"的原则,在对所面临的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分类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二)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当制定本公司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确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框架和要求;应当针对所面临的各类突发事件风险,结合总体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分类预案,并针对具体突发事件个案,制定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预防和处置。
(三)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至县级以上分支机构均应制定以下分类应急预案:
1、应对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2、应对新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3、应对信息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应对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本单位自防自救的应急预案;
5、应对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业务的应急预案;
6、应对重大退保的应急预案;
7、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上述分类应急预案中已经制定的,应当结合实际进行评估并修改完善;尚未制定的,保险公司省级及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在2013年年底前制定完毕,保险公司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在2014年年底前制定完毕。
(四)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职责;
2、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3、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
4、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
5、突发事件的分级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措施;
6、善后和保障措施;
7、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8、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因业务规模不同,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至县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公司各类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付的实际金额水平、退保规模、新闻事件影响范围、重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数及影响范围、信息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和破坏程度等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相关应急预案分级响应标准。
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发生后,各级各类部门和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的行动和措施;人员、车辆、资金、物资的准备和调配;业务流程、业务权限和时限的规定;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措施和相关信息发布的要求;需要提请上级机构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协调和支援的特定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