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严格评审;
(四)公示。评审委员会将通过评审,拟评为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的人选在省国资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
(五) 备案。省国资委将拟评为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的人选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领取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六)授予岗位等级资格。对符合条件,且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人选,授予相应的岗位等级资格,颁发《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三级和助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本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填写好《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二)评议推荐。经申请人所在企业审核同意后,由企业统一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国资委推荐。
(三)市州国资委评审。市州国资委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严格评审。
(四) 备案。市州国资委将评审情况报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领取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五)授予岗位等级资格。对符合条件,且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人选,授予相应的岗位等级资格,颁发《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市州国资委向省国资委报告评审情况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含电子文档):
(一)关于领取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的申请文件;
(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申领表》;
(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备案表》。
第二十一条 申报评审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企业法律顾问时,应按照相应职位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
(二)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任命文件,获奖证书、论文、专著和各项业绩成果(首页)的复印件,外语、计算机水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