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文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2年。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08〕195号)废止。
附件:安徽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安徽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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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费 项 目 │计费标准│收费标准│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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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答法律咨询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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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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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 元/件 │200-600 │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元 │
│理民事├───┬────────────┼────┼────┤以上的,可在规定的费率│
│、行政│涉及财│ 争议标的额10000元以下 │ 元/件 │200-600 │基础上上、下浮动20%。 │
│诉讼 │产关系├────────────┼────┼────┤代理二审民事、行政诉讼│
│ │的 │ 10001-100000元 │ 按争议 │ 1.2% │和民事、行政诉讼的申诉│
│ │ ├────────────┤ 标的额 ├────┤参照执行。涉及财产关系│
│ │ │ 100001-500000元 │ │ 1% │的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 │ ├────────────┤ ├────┤ │
│ │ │ 500001-1000000元 │ │ 0.8% │ │
│ │ ├────────────┤ ├────┤ │
│ │ │ 1000001-2000000元 │ │ 0.4% │ │
│ │ ├────────────┤ ├────┤ │
│ │ │ 2000001元以上 │ │ 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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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 │ 元/件 │200-600 │ │
│理非诉├────────────────┼────┼────┼───────────┤
│讼法律│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 元/件 │200-600 │ │
│事务 │以及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 │ │ │ │
│ ├────────────────┼────┼────┼───────────┤
│ │修改章程、参加项目谈判、审查、起│ │双方协商│ │
│ │草、修改经济合同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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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担任法律顾问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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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不涉及财产关系 │ 元/件 │10-100 │ │
│理见证├────────────────┼────┼────┼───────────┤
│事项 │涉及财产关系的 │ 元/件 │30-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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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1.提供其它法律服务,参照前述最相近似项目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 │
│ │2.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下列复杂疑难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时,基层法律服务所可 │
│ │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3倍。 │
│ │(1)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争议较大的复杂案件; │
│ │(2)跨地区、跨行业,且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的重大案件; │
│ 明 │(3)需要3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办理的案件; │
│ │(4)涉及专门业务知识,需要聘请具有非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担任顾问方能办 │
│ │理的案件; │
│ │(5)其它新类型案件。 │
│ │3.以上标准为我省最高收费标准幅度,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 │
│ │当地实际,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本地具体的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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