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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镇的所有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由施工方沙化或者硬化,施工场地出入车辆不得将泥沙带出工地污染道路。施工中产生的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管道。施工单位应当做到安全文明施工,设置必要的护栏、围布或者围墙等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临时设施。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城镇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城镇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和公布,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城镇临街单位、经营者和住户应当做好门前保洁工作,实行门前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设施的责任制,保持责任区段道路清洁和设施完善。
  第十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密闭收集,并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禁止出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购物袋和塑料杯。
  第十八条 城镇主要街道实行定时定点保洁。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倒入指定地点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清运。
  第十九条 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居民、牧户饲养的畜禽应当围栏圈养,禁止放养。
  饲养宠物,不得散放和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条 牧民季节性牲畜转场,应当使用城镇外围道路,不得在城镇主要街道通行。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 随地吐痰、便溺;
  (二)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三) 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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