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安徽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皖价服函〔2011〕123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定安徽省土地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皖国土资〔2011〕944号)收悉。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矿业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的《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同意省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是指为矿业权出让、转让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按服务方式分为出让和转让(招标、拍卖、挂牌)和出让转让(协议)两个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服务内容
(一)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二)提供矿业权供求信息,发布市场行情,公示交易结果;
(三)对提供交易的矿业权资料进行核实,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案,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向竞买人提供矿产背景资料;
(四)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和协助交易双方填写有关表格,对竞买人进行竞买资格审查;
(五)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活动,签订成交确认书,指导签订交易合同,并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六)接受交易公告、交易结果公示的异议申请,协助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做出交易中止、交易恢复、交易终止决定。对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出具交易结果无异议的证明;
(七)指导办理矿业权的登记发证。
三、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文规定的收费为矿业权交易全过程收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四、收费单位接到本文后,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1年后视运行和成本监审情况,核定正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