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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5号机组执行脱硫加价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5号机组执行脱硫加价的函
(皖价商函〔2011〕124号)


铜陵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5号机组脱硫电价的请示》(铜价商〔2011〕72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5号机组已安装脱硫设施和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要求与有关部门联网且运行正常,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商〔2009〕252号)规定,同意该公司5号机组自2011年 6月12日起执行脱硫加价。

  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要保证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执行脱硫加价至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期间,脱硫电价的执行及扣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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