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7月15日前。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组建机构,人员培训,研究政策,落实任务等工作。
第二阶段:7月16日-11月20日。主要任务是各市、县将任务落实到农户,组建机构,培训人员,落实补助资金,核定农户资金补助方式和补助数额,组织拆旧建新和修缮加固等工作。
第三阶段:11月21日-12月20日。主要任务是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召开总结表彰会议等工作。
六、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农村危房经定性鉴定属整栋危房(D级)的要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进行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统筹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统一施工。坚持分散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二)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等防灾设防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产生活习惯、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等因素,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配套措施,引导农户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向上加盖。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其他贫困户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
七、操作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民委员会收到危房改造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附件1),属新建房屋的,还要签订建新拆旧协议,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入户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将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和公示。县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专业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做出的鉴定意见,核定改造资助方式及标准。核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