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积极完成各项住房城乡建设统计任务。在基础统计数据的收集、填报和审核把关过程中,能够充分动员和协调相关部门力量,创新工作模式,采用行之有效的方法,保证数据报送及时、完整、准确和可靠。重视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求真务实,任劳任怨,甘于奉献,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
2.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积极参与统计业务培训,潜心钻研业务,从事行业统计工作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3.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上报行业统计报表,上报数据无差错。统计数据准确、完整,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并保守国家统计秘密和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
4.认真撰写、按时提交统计分析报告和统计工作总结,及时整理汇编各种统计资料。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和专项统计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评选组织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从2011年开始,每三年评选一次。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牵头,负责做好本地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推荐、上报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四、评选程序和申报要求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委员会,对各市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二)将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在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文予以表彰。
(三)各市推荐的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申报材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于统计数据直接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中央驻皖勘察设计单位,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推荐、上报工作另行安排。
五、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计划处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