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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意见的通知

  (三)重视做好安居工程月报工作。根据工作要求,列入今年开工计划的项目要争取在9月底前开工,最迟要在10月底前全部开工。各镇区要认真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快报制度,于每月25日前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当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四、健全制度,完善配套政策
  (一)尽快制定和完善住房保障规范性文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中山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中山市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加快制定《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将廉租房、经适房、公租房统一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进一步规范房源筹集、准入条件、轮候机制、租赁等方面的管理。
  (二)加快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配套政策。一是尽快建立保障性住房梯级租金机制。将廉租房、租赁型经适房及目前大规模兴建的公租房一并纳入保障性住房范畴并实行统一管理,由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尽快建立保障性住房梯级租金机制,让低保、低收入家庭以较低租金租住廉租房,公租房租金标准可稍低于市场租金,为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住房保障。二是尽快制订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及租赁税费优惠审批办法。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规定,廉租房、经适房及公租房的建设和租赁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市地税局沟通,建立住房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制订具体操作细则,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减免税费主体资格认定和相关住房涉税资料备案具体要求,为规范我市公租房建设、租赁管理提供政策支持。
  五、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管理标准
  (一)坚持面积小、功能齐原则。为充分利用有限资源,使尽可能多的家庭尽早解决住房困难,我市廉租房、经适房、公租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以小户型为主,功能要齐备。其中,新建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公租房属过渡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不能超过60平方米。
  (二)加大力度落实退出机制。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续租资格审查,对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产权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退出机制,确保政府有限资源用在困难群体上。
  六、强化责任,加大督查考核力度
  (一)完善考核机制。为有效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市府办公室已出台《中山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中府办〔2011〕16号),各镇区要严格对照《考核办法》的相关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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