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绿法发〔2011〕10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湿地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湿地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以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本市湿地公园监督和管理。
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湿地公园是本市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投资或捐资参与湿地公园建设。
第五条 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应当充分体现首都特色和功能定位,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
国家级湿地公园的设立,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市级湿地公园的申请、设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区(县)级湿地公园的设立由区(县)园林绿化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市级湿地公园:
(一)生物多样性较为丰富,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或示范性;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景观、科学研究、历史文化等价值;
(三)可以组织开展宣传、科普等教育;
(四)《北京市级湿地公园建设规范》规定的其它条件。
其它适宜地区可设立区(县)级湿地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