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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申请设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湿地公园申报书;
  (二)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含电子文本);
  (三)土地权属、相关权利人等证明文件;
  (四)反映湿地公园现状以及重要资源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设立市级湿地公园由该湿地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局向市园林绿化局提出申请;市园林绿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园林绿化局予以批准并公布。
  市园林绿化局可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和评审。
  区(县)级湿地公园设立后,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当将有关资料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十条 市级湿地公园按照下列方式命名:
  “北京市×××(湿地名)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市级湿地公园规划应当由具有林业或园林绿化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
  市级湿地公园设立后,应当于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详细规划并报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局。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分为保育区、生态功能展示体验区、服务管理区和其它区。
  保育区只能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活动。
  生态功能展示体验区可以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
  服务管理区可以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其它区可以根据资源现状,结合自然条件,开展不得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活动。
  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保护资源的安全性、完整性,维护湿地生态特征和生态功能;
  (二)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园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资源的调查、评估和建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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