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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森林健康经营项目自查和检查验收以市园林绿化局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为主,参照中央和北京市的相关制度和标准,重点是核实实施面积,施工内容和施工质量,评价建设成效,检查资金使用和档案管理情况。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的具体检查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森林健康经营项目自查和检查验收报告要文字、图表齐全,数字准确、评价客观,要说明项目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十七条 森林健康经营项目年度检查验收结果合格的区(县),可继续申请次年项目;检查不合格的区(县),要限期进行整改,并暂缓次年同类项目的申报,待项目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第十八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要加强项目管理,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绩效考核制度,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责任,造成生态公益林数量减少或质量下降、生态服务价值降低的,视情节轻重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森林健康经营资金。
  第十九条 市园林绿化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森林健康经营效益监测和评价工作,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监测评价体系,定期出具监测报告;区(县)园林绿化局要按照市园林绿化局要求,选择代表性强的不同类型林分,作为长期监测样地,定期监测,为考核项目建设成效、编制规划和审批项目提供依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森林健康经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效益促进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农〔2011〕256号)。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园林绿化局审核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山区生态公益林面积,在每年市人代会结束后30日内将森林健康经营项目资金批复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依据市园林绿化局批复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进度审核拨付资金。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森林健康经营项目主要用于林木抚育、林业生态用水和作业道修建等营林项目,用于森林防火项目的投入按森林健康项目资金总额的20%安排,用于林木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的投入按森林健康经营项目资金总额的10%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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