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动履职,加大“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力度。各级经贸、消防和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主动、依法履行职责。要依法对本行业、本系统的“三合一”场所进行排查摸底,切实摸清底数,查明情况,并建立台账,全面掌握“三合一”场所的企业性质、建筑结构、规模大小、住宿人员数量、存在隐患等基本情况。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动态监控,加大对采取白天关门、夜间加工等手段逃避整治的“三合一”场所的排查力度。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凡发现有“三合一”场所的,一律责令立即迁出住宿人员,无法立即迁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对已取得合法证照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活动,但仍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合一”场所,一律先责令停产停业,再按照公共行业标准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实施整改,整改后经当地政府组织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于逾期不改或经整治仍达不到基本消防安全要求的,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违章搭建或者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形成“三合一”问题的,抄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予以查处和拆除。要加大宣传教育和示范引导工作力度,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做好服务工作。在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又要想方设法解决群众存在的困难,避免产生矛盾。
各级经贸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宿舍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督促、协调火灾隐患整治。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整治力度,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三合一”场所,联合相关部门采取责令“三停”、查封、断水断电、拘留等强硬手段,严厉整治。充分发挥业务指导职能,加强对整治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主动为企业主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制定整治方案,及时研究整治的问题和对策。
四、重在治本,健全“三合一”场所隐患防范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做好“三合一”集中区域的城镇建设规划,引导现有企业向工业集中区转移。加大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城镇消火栓系统,保证设施完好率。出台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或建设标准化厂房和员工宿舍,引导家庭作坊式企业规范化生产,从源头上杜绝“三合一”场所的产生。要加强各类企业“四个能力”建设,督促落实企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定期维护保养制度;每日开展防火巡查,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季度定期组织演练,对新上岗和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