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1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2]16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27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人员,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一)中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2、在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三)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一)中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2001年8月7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7、2001年8月7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