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政〔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19日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邢台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具体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持有的国有股权或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等行为。具体指企业对所持有或所属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单位价值五万元以上的车辆、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生产工具、通讯器材、电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采取以下方式:
(一)企业国有资产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
(二)企业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其资产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有偿转让;
(三)企业国有资产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持有权的情况下,收取相应收益的出租出借。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履行企业申请、提交文件资料,审核批准,资产评估,确定底价等程序。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根据企业组织形式,由资产占有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向市国资委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