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一次性内窥镜活体取样钳列入医疗服务项目除外内容的批复
(皖价医函〔2011〕189号)
马鞍山市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
报来《关于一次性内窥镜活体取样钳列入除外内容的请示》(马价费〔2011〕27号)悉。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我省医药产业发展的通知》(皖价医〔2009〕261号)精神和《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减少院内感染,同意将“一次性内窥镜活体取样钳”列为临床诊疗“除外内容”。
二、医疗机构应将使用另外计费的“一次性内窥镜活体取样钳”的疗效、单价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自主选择,并在签署意见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