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件)的精神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科发〔2011〕173号)的规定,经研究,即日起启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区内符合90号文件规定试点条件的企业可按本通知的规定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送试点认定申请材料。示范区内符合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企业以及示范区外企业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组织认定。
二、企业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附加技术秘密认定申请材料。在北京市出台技术秘密认定的具体规定前,企业可准备并提交如下材料,待相关规定出台后,再按规定补充或者调整申请材料:
(一)《技术秘密申报表》(见附件);
(二)由具有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