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示范区内注册成立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除提交上述(1)、(2)、(3)、(6)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认定小组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至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月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至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月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四)园区组织申报
企业网上提交材料后,将书面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由各园区管委会进行辅导服务后统一报送认定办公室。企业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时,应一并提交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认定办公室在首都创新资源平台设立受理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A座一层大厅;电话:68712563、68713932),受理各园区管委会报送材料。
(五)专家评审
认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分发给所选专家,专家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提出评价意见,报送给认定办公室。
(六)组织认定
认定办公室召开认定会,由认定小组初步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七)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科委网站(网址:www.bjkw.gov.cn)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北京市科委网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公章)。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特此通知。
附件:技术秘密申报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