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人民政府公报编印发工作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人民政府公报编印发工作的通知
(韶府办〔2011〕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办好政府公报的意见》(粤府〔2011〕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6月起停止编印市政府《政府工作》刊物,改为编印《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政府工作》编委会更名为《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编委会,以原《政府工作》编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编委为《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编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编委。原《政府工作》编辑部更名为《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总编辑、副总编辑暂不变。编辑部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调研一、二科负责。编辑部要认真落实编委会工作要求,确保编印质量,并将《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及时寄送市领导、市直及中省驻韶单位、各县(市、区)及有关人士,同时做好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的发布工作。
  二、《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原则上每月出版一期,刊载市政府工作报告,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定和重要意见,市政府及部门依法必须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应向社会公布的政府公告、通告等文件,全市经济发展情况(由市统计局按季度提供),市政府组成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直属副处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信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任免情况按月提供)。
  三、根据《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市政府第50号令)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规范性文件须在市政府公报上刊载,按《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刊载部门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附件)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四、各县(市、区)需要在《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载本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可与编辑部联系并按《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刊载部门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附件)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五、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政府公报的宣传、学习和运用,大力支持市政府公报的编辑、出版工作,把办好公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载体。对违反《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将未经规定载体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