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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绿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绿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1]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珠江三角洲绿道网总体规划纲要的批复》(粤府函[2010]25号)及《印发广东省绿道网建设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函[2011]52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绿道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江门市绿道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和质量,建设宜居侨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经营等活动。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绿道是指一种线性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设可供行人和骑车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连接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

  绿道按照位置和目标功能划分为生态型绿道、郊野型绿道和都市型绿道。

  (一)生态型绿道:指主要位于乡村地区,以保护大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欣赏自然景致为主要目的的绿道。

  (二)郊野型绿道:指主要位于城郊地区,以加强城乡生态联系、方便城市居民前往郊野公园休闲娱乐为主要目的的绿道。

  (三)都市型绿道:指主要分布在城区,以改善人居环境、方便城市居民进行户外活动为主要目的的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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