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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修改)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府办[2011]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发展形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加快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开发建设,规范运作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由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采用“一园三区”的模式,即分为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平园区、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和产业转移工业园台山园区。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目的是促进发达地区的产业向落后地区转移,科学、合理调整江门市的产业布局,并积极承接珠三角和国内、国际的产业转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园管委会)是江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接受江门人民政府直接领导,负责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统筹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制定园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重大事务。台山、开平、恩平等三个产业转移园区分别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为工业园管委会的执行机构,按照工业园管委会的决策,具体负责园区的日常事务,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实行高效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五条 工业园管委会负责以下管理职能: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产业转移工业园的有关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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