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的通知


  三、严明纪律,强化对超概算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超概算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可申请增加政府投资的情形而增加投资,或者不履行增加投资的报批程序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受理概算调整申请;财政部门一律不受理投资评审和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申请,对超概算部分的建设资金,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三)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工程内容、变更工程设计、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无论因此导致的超概算的幅度大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并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四)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造价等进行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进行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者不负责任导致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原因导致项目造价超概算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权范围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建筑活动;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对超概算负有责任的建筑市场主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肇庆市工程建设领域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公告。

  (七)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对超概算问题存在审查不严、监管不力、控制不当等失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